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明确规定,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福利待遇,产前假按产假前实发工资的80%发放,同理可得,产假期间应该按产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发放,不应该是只发底薪,如果是发底薪,那产前假就不会规定是实话工资的80%,而是底薪的80%,产前假都是实发工资,产假期间居然有些部门给的回复是底薪,那不是违背了法律法规的降低了三期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吗?
目前都江堰各个行政单位给到我咨询的说法是不一致的,所以我很疑惑,所以我想成都市或者四川省相关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特别劳动法: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就高领取原则,如果我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不足部分单位应当补齐,按照的标准应该是我产假前工资标准去补齐,而不是只发底薪,因为法律法规也说了,视为正常出勤,不是我必须出勤才有我的月平工资的。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都江堰市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所咨询的问题已经在跟您通话中给您答复。
以上情况都江堰市人社局已于2023年9月27日13:30时,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
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