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公司是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贵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揽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的业务。因该项目后期需要进行绿化,打扫卫生,我公司遂将该普通劳务发包给了一自然人李某某,包工头李某某为完成承揽的业务,就雇佣了曹某等人到工地从事花木的栽植及打扫卫生。
2020年11月的一天,在下班后,包工头李某某就用自己的私家车将工地务工的曹某等人运送回家,在已离开工地约4公里的公共道路上,因包工头李某某在驾驶时操作不当,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曹某受伤。该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包工头李某某承担全责。
请问:包工头李某某驾车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能否认定为我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
1.该起事故发生在公路上,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归交管部门管辖,适用道路交通法规;
2.涉事车辆为私家车,不属于十二类营运车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
3.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立案规定。
综上,该起事故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且交管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无法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