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尊敬的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
我是一名购房者,于2023年8月5日来到成都辰筱置业有限公司的楼盘看房,该项目名称龙湖天府云河颂公馆,位于天府新区新程大道。当天,销售强调该楼盘可以就读天府四中和香山中学,售楼部的广告也清晰表示可以参加两所中学的摇号,我们买房的重要目的就是小孩能够有机会就读天府四中,因此我们向开发商缴纳了定金10万元,预约购买16栋-1-802号房屋。签订完协议后,我们才发现天府四中属于AB学区,龙湖天府云河颂公馆所处位置划分学区为D区,无法参加天府四中摇号,也无法就读香山中学,我们觉得上当受骗了!后来经了解,开发商还存在多处违法宣传行为。
现请求:
1.对开发商的违法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2.将行政处罚结果告知我,而非仅告知立案;
3.请求贵局协商开发商退还定金,我深知贵局有自己的工作难处,但是我们老百姓遭遇太多现实困境,也是无奈之中请求贵局为民做主。
一、虚假宣传学区。考虑到小孩上学的问题,我们买房很看重学区,销售介绍楼盘时,强调可以就读天府四中和香山中学,售楼部广告牌也标注天府第四中学(天府四中)属于天府新区大摇号,龙湖天府云河颂可以参加该校的摇号。实际上天府四中属于A学区,而龙湖天府云河颂所在地属于D学区,该楼盘的学生根本无法参与天府四中的摇号。开发商虚假宣传学区的行为,对购房者作出购房决产生实质性影响,欺骗误导了购房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请求贵局对开发商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二、开发商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该楼盘四周荒芜,却未对广告中处于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进行提示性和区别性标注,让购房者误以为已经建成。其中,项目楼书中的天府软件园二期,今年刚刚通过招拍挂程序拿到土地使用权,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却并未标注“在建字样”;项目楼书中的万安TOD、五根松TOD、新川科技园站TOD均在规划或建设中,却并未标注“规划”“在建”字样;项目楼书中的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高新医院在建设中,却并未标注“在建”字样;项目楼书中的四川省诊疗治疗中心在建设中,却并未标注“在建”字样。开发商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贵局对开发商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三、开发商广告中违规使用极限词汇。项目楼书中,介绍“择址新川,城南下一个十年,成都一路向南,城南成为极核新中新,”
四、楼盘外有一个钉子户,但是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告知,催促、游说我们交定金,直到隔天签完认购协议从售楼部出来后,才看到钉子户。那个地方是个废品回收处,开发商故意规划了停车场在那里挡住那个门,恰好那天那个门打开了,才看到里面的情况,是个收废品的。钉子户外面被开发商围起来用广告牌做了掩饰,从外观上看和整个售楼部形成一个整体,难以察觉和区分。如果事先销售告诉了我们存在这个钉子户,我们是不会交定金、签认购协议购买房子的!开发商的这种隐瞒行为导致我们作出了错误的购房决定!
以上就是我们的一点想法,望政府部门替我们老百姓做主,对开发商的违法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并给我们书面的处理结果。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反映龙湖云河颂项目,要求开发企业退房退款的问题。经了解,开发企业已在销售现场公示项目不利因素,购房人可自行查看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购房者认为开发企业的不利因素告知不真实、不准确,具有欺诈性,导致购房人系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但该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建议买卖双方沟通协商,如协商未果,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反映开发企业涉嫌虚假宣传问题,经调查,市场监管局尚不能认定开发商构成虚假宣传,相关答复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您答复。感谢您的留言,如还有疑问,请联系028-68772612。
以上情况于2023年9月26日告知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