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广元市交警大队在广元碧桂园542国道23公里处设置了一处测速设备,但该设备并未按照车辆实际情况进行测速,该设备显示处理情况为: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含)未达到20%的』的违法行为,而根据《汽车计量技术规范》(GB/T 19596-2004)规定,汽车行驶时的实际速度与仪表所示的速度之间的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之间误差应符合以下关系式:“0≤指示车速-实际车速≤实际车速/10+4km/h”。(1) 低于100km/h时,误差不得超过正负10%;(2) 高于100km/h时,误差不得超过正负5km/h。这就意味着,在行驶速度低于100km/h时,如果实际行驶速度为60km/h,仪表所示的速度可以在55-65km/h之间波动。因此当驾驶人在经过该设备时很可能存在因为车辆时速表显示误差而导致产生超速,而广元交警大队并未考虑实际情况,盲目对过往车辆进行处罚,非常欠考虑,并且本人在今年五月就曾建议在该设备栏杆上方设置限速标志,当时得到的答复是近期会设置,然而时隔四个月仍然未设置,属于懒政行为,还请市委市政府聆听广大驾驶员朋友的心声,督促广元市交警大队对该路段的测速设备进行整改。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收到您的留言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交通警察支队核实办理,并与您进行电话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市安装使用的道路交通测速监控设备均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计、建设和使用相关计量产品,建成后按照相关规范申报专业机构核定和上级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告实施,以确保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经核查,您驾驶的川H9527T小型机动车于2023年9月17日11时23分在广元碧桂园542国道23公里750米处,因超速违法被抓拍,该车实测测速为66km/h,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准60km/h,超速达到10%,依法予以抓拍记录,即: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含)的交通违法行为。对该点位超速10%以内,即时速为61km/h至65km/h的,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处理。
道路交通测速设备是对行经该道路的机动车实际通行速度进行精确测定计量,超过道路管理速度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超速行驶,与机动车自身的速度测定计量设备与相关技术规范无关,因此,您采用机动车自身速度计量设备和相关技术规范认定市城区大石滨河南路香颂湾路段的测速设备系执法不当实为不妥。此外,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测速设备配套的限速、测速等禁令、警告交通标志设置均有严格的法定空间关系要求,在测速设备杆上安装限速禁令标志,不符合法定要求。
非常感谢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监督,衷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 0839-5206528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