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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投诉】邻水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证明相关事宜不便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9-18 22:56 已回复

徐斌书记您好,我是一个离异的单亲妈妈,也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离婚后发现孩子的出生证明确已遗失,为了方便以后孩子的各类手续办理,决定补办一个出生证明,于是于9月18日专门给自己和孩子请了一天假前往广安市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孩子于此院出生)。

办理之前已了解,需要带上我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就可前往办理,除了带上前诉证件以外,我还带上了作废的结婚证(户口本带了我和孩子的),结果去了以后却被告知不能办理,理由是必须需要孩子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经了解,并没有明文明条规定或强调夫妻离婚后补办孩子出生证明的必须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

通过网上查询到的律师回复情况以及电联12345市民热线,均回复说可以由监护方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就可办理,我也明确告知对方我已离婚,双方分隔很远,可邻水县妇幼保健院坚持必须要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除办公室一位员工态度积极端正以外,领导层处理此事的态度非常不好,摆架子,应付了事。

试问:第一,离婚时孩子的判定就是为了方便监护方能更好的照顾孩子以及处理跟孩子相关的事宜,如果监护方都不能办理了,那对孩子的归属判定有什么意义?第二,难道离婚证、离婚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吗?第三,现在都提倡为了方便每一个公民能尽快办理事情,尽量简化程序,以便捷为先,邻水妇幼保健院的做法真的有方便到我们人民群众吗?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邻水县卫生健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9-21 10:27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邻水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证明相关事宜不便民”的问题已收悉,经邻水县卫生健康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的文件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要求,签发人员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依据分娩记录规范签发”。您到县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因为无法提供小孩父亲身份证原件未予办理,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多次与您沟通解释,且当您面向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电话咨询后,答复仍为补办需要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同时向市级提出是否向省上请示咨询,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回复经请示省上回复一致。我局和县妇幼保健院相关工作人员多次与您沟通解释,也告知您补办所需资料,希望您理解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后会及时给予补发办理。
感谢您对本县卫生健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邻水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1日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09-21 16:52

你局所提供的依据解释为“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且为“签发”,本人孩子不是新生儿,我也不是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本人是属于补办,且你局并没有拿出明确依据解释清楚或者进一步说明“离婚夫妻补办孩子(不是新生儿)出生证明需要离异双方身份证原件”,强调离婚后办理!所以,这解释并不能作为不予补办出生证明的合理理由和依据!

 

官方解释

回复单位:邻水县卫生健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 2023-09-29 10:08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邻水县卫生健康局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您到县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工作人员要您提供孩子父母签字同意申请表、孩子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的做法是按规定执行,依据和理由是:
(一)早在2009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的予以补发(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样),在需要提供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明确规定了要提供和提交的材料: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6.其他。
(二)2013年国家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2013〕52号)和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5〕13号)等文件也作出了同样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国家的法律,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相关政策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卫生部及后来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孩子父母权利义务平等,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事项时的相关规定正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体现。
(五)离婚不足以作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出据孩子父母其中一方不提供身份证原件的理由,我们不能因一方要求为孩子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而剥夺另一方的知情权,如果《出生医学证明》根本就没有遗失,而是在孩子父母的其中一方或另一方不同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那我们就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向上级请示的人员姓名和职级没有告诉您是合规的,因为上级没对外公布领导或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级我们无权告知您。
三、建议
1.建议您及时同孩子父亲取得联系,加强沟通,争取尽快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是人生第一证,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管理非常严格,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规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请您理解、配合并支持!

邻水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29日

 

官方解释

回复单位:邻水县卫生健康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 2023-10-16 17:01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问政四川》上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还提出了五个问题,现逐一回复如下:
一、您提到去县妇幼保健院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时,工作人员没有让您填表的问题。那是因为您没有按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审查材料真实性这只是第一步,只有材料审查合格后才会进入第二步填表。
二、关于新生儿的问题。一般来讲新生儿就是分娩出生后28天内称为新生儿。新生儿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主要服务对象,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是新生儿,也可以不是,但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也应按照2009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偷换概念扯上《婚姻法》的问题。那是因为您在办理时未能提供孩子父亲身份证原件,与《婚姻法》密切相关,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您强调的监护权,它不是所有权,不能成为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不提供孩子父亲相关证明的理由,在2009年国家卫生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文件中已对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五、凡是讲依据讲证据要解决问题的问题。你未按照规定提交全部材料,我们是不能违反规定为您办理的。您多次反映,我局工作人员也与您电话进行多次沟通向您说明了办理的要求,只要您按照要求现场提供全部材料,按程序申办后我们将会及时为你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您提供孩子父亲的身份证明确有困难,请您提供孩子父亲的联系电话,我们可以帮您协调沟通。
祝您生活愉快!

邻水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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