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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环天山屿城欺骗业主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9-18 22:26 已回复

我对环天山屿城的投诉一、隐瞒重大不利因素:
1、没有明确告知整个环天山屿城要安置5000多户拆迁农户。如此重大的影响房屋价值的不利因素没有做公示。
2、因此造成大量安置房与商品房在同一小区,严重降低商品房的经济价值和购房户的生活舒适度。
二、合同问题:
1、一个小区,有两种土地属性的合同版本:A、带安置房的出让地块。B、政府回购房出让地块。
2、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A、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补充协议更是维护他方利益,规避他方责任,对我方不公平,属于霸王条款。
B、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夸张、虚假广告诱惑消费者产生消费冲动;利用房源紧缺做幌子,诱逼消费者快速成交购买房屋未给消费者阅读合同时间。
C、违背公平原则,让消费者先付定金、首付款或全款把消费者拴牢,再哄骗签合同。
三、宣传不实:
1、赠送抵公摊,偷换概念,他方把本不该计算面积的部分哄称是他方的优惠赠送,并承诺可以完全抵消公摊面积,实际与宣传不符。
2、承诺的诱人的公共场景没有呈现,如寨子山公园等几大公园、学校、商业 。
四、房屋品质问题:
1、按他方的承诺,该楼盘是高品质(品质标准参照同期同地段其他楼盘商品房)商品房,实际展现的房屋甚至低于安置房品质(参照本小区已交付的安置房)。
2、绿化品质差,门窗、外墙采用低质材料,公共区域展现的外观形象相当低劣,施工的工艺粗糙等等。
五、房屋结构问题:
1、室内结构严重不合理,主卧空间放不下床,且无窗户;次卧面积小到不能放床;厨房外面没有生活阳台,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2、如果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卧室、厨房必须进行大量主体结构的打拆,那样对该房屋、对整个楼栋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六、交房时间问题:
1、临近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不足10天才被告知要签一份委托书——免费打飘窗,妄图把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结构变化引起的安全问题全部抛给业主。
2、延期交房告知书中的不可抗力的理由站不住脚(一是未提前告知,二是是否有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9-26 16:11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环天山屿城”有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山屿城地块绿化及生活配套设施问题
经核实,该区地块内的服务配套设施与规划方案一致。针对绿化问题,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单位对该区现有的绿地面积,绿地范围进行了测绘,测绘成果符合规划方案以及满足相关经济技术指标。针对业主诉求,开发单位已针对园林景观制定品质提升方案,如增设成品花箱,灌木组团等形式增加景观层次感。同时对单元大堂天花板、大堂外侧乳胶漆以及架空层区域也进行相应的品质提升,如优化入户大堂吊顶,增加入户大堂软装、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部分运动或休闲设施等。
二、关于户型设计不合理问题
经核实,该项目户型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要求。现场户型呈现与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业主签订的合同附图一致。
三、关于小区内有大量安置房等问题
经查,环天山屿城楼盘销售中心其广告宣传及现场公示内容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违法广告,现场公示《环天·山屿城项目101号地块红线内不利因素告知书》表明“本项目土地属于政府回购房的出让地块,因此本项目住宅具有政府回购商品房和商品房两种类型,其中:8#、9#、10#、11#楼为政府回购商品房;其余l#、2#、3#、4#、5#、6#、7#、12#楼为商品房”,《环天·山屿城2019(TR)-102号地块不利因素温馨提示》表明“本项目土地属于带安置的出让地块,因此本项目住宅具有安置房和非安置房两种类型,其中:l#、3#、4#、5#楼为安置用途;其余6#、7#、8#、9#、10#、11#、12#、13#楼为非安置用途"。同时开发单位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同业主签订的《不利因素告知书》。经市场监管局现场调查,暂无法认定该项目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如业主有其他证据资料,可及时向我局提供,我局将持续对该项目的广告宣传进行监管,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
四、关于虚假宣传赠送抵公摊问题
经核实,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不计面积与计半面积的相关规定,房屋布局设计阳台、飘窗等,不计面积与计半面积部分均不体现至合同及相关权属证明。开发单位表示山屿城102地块户型赠送面积位置为生活阳台(全赠送面积)、两个次卧飘窗台位置(全赠送面积)、景观阳台(半赠送面积)、主卧阳台(半赠送面积)、主卧阳台空调机位(全赠送面积),后期业主可查阅面积实测报告,如出现房屋面积差异,将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四条面积补差约定条款执行。
五、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查,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属于在建工程,我局将依据该项目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严格监督管理。
六、关于延期交付问题
经核实,关于延期交付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具体事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关于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的补充约定中第10条约定执行。开发企业表示因疫情造成工期拖延,构成对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22日16:23与您电话联系并告知有关情况。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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