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督察督办成都市信访局,成都市卫健委,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必须在2023年9月底之前处理完毕我的信访事项。自2023年8月底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回复:成都市信访局,高新区,武侯区为我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后,成都市卫健委来电核实是否有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确认“DNA靶向美雕注射”属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药品的书面材料,得到肯定回答后承诺:“我们会尽快处理完毕”。高新区卫健委来电说“你的信访事项由成都市信访局和高新区,武侯区共同受理。虽然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明确表示不属管辖,不受理,但查证了“华美紫馨医院自2008年设立至今,一直处于存续状态,并未注销,且其法人自2008年12月后一直未变更”,并确认华美紫馨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到目前为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确认“DNA靶向美雕注射”属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药品,高新区卫健委已确认华美紫馨医院为我注射了“DNA靶向美雕注射”,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已确认华美紫馨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确认华美紫馨医院违法属实。《药品管理法》多项条款明确规定此类问题由市场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对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从重处罚。因此,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川卫函(2021)205号专项打击整治的力度依法对四川华美紫馨医院进行严厉处罚。我投诉的问题属2021年7月四川省卫健委联合8部门开展的“川卫函(2021)205号《四川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项打击整治对象。“川卫函(2021)205号。二。工作任务(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行为。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合法资质的经营活动。”因此,必须按照本次专项打击整治力度依法对四川华美紫馨医院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条,第73条,第99条、第119条、第137条、第139条规定对四川华美紫馨医院销售使用非法药品进行严厉处罚。
四川华美紫馨医院在没有取得“DNA靶向美雕注射(溶脂针)”资质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该非法药品,并且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书面确认“DNA靶向美雕注射(溶脂针)”属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产品药品。成都市高新区卫健委给我的书面回复记录医方病历记录为我注射“DNA靶向美雕注射(溶脂针)”,DNA靶向美雕注射制药厂的广告介绍“DNA靶向美雕注射即溶脂针”。因此,四川华美紫馨医院销售使用非法药品证据确凿,造成我颈部皮肤严重损坏的事实证据确凿,已花去治疗费7万多元,仍需继续治疗,医方至今未承担一分钱,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至今未依法对医方进行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2021年7月起已持续向川卫函(2021)205号联合8部门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四川省卫健委投诉,因此,必须在2023年9月底之前依法对四川华美紫馨医院处罚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
对高新区卫健委2023年8月31日和2023年9月12日两次来电以及高新区卫健委2023年9月14日在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的回复的说明:高新区卫健委两次来电均主动提到华美紫馨医院与我的赔偿问题,并说华美紫馨医院不同意调解。自2023年8月以来,我的诉求只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对四川华美紫馨医院进行处罚。因此,不存在高新区卫健委回复提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起诉。调解与监管部门依法对华美紫馨医院处罚是两码事,高新区卫健委实际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对华美紫馨医院依法处罚。高新区卫健委的回复“建议向武侯区卫健委咨询“2012年华美紫馨医院是否有“DNA靶向美雕注射”的资质”,核查医方是否有使用DNA靶向美雕注射资质应当属卫健委职责。近几天成都市网络理政平台显示我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只有高新区,因此,高新区卫健委应当责令医方提交使用“DNA靶向美雕注射”的资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多项条款规定医疗机构销售使用非法药品由市场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从重处罚。现在成都市信访局已经确定高新区为主办单位,高新区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必须依法对华美紫馨医院进行严厉处罚,并在2023年9月底之前处理完毕。
非法销售使用药品的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您于2012年12月10日以“王*”的身份到原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进行“DNA靶向美雕注射”。经核实,该院于2010年4月20日注册,发证机关为四川省卫生厅。原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经营主体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由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迁至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25号,并于2016年7月7日注册成立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高新区二环路南三段25号)。
关于您反映“相关执法部门至今未依法对医方进行处罚”等问题。经核实,您于2012年12月在原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进行诊疗,成都高新区教育文化和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10月首次收到您反映“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的规定,您首次投诉时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时效。关于您反映原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使用的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请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为准。
综上,因原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注销,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高新区)已承接原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武侯区)相关业务,且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主体一直存续(仅为地址变更),建议您与四川华美紫馨医学美容医院(高新区)协商处理此次医疗纠纷。您也可以向高新区相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