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举报海丰村8组村民陈*昌一家在已经搬迁安置,(因陈*昌一人不愿意搬迁,并向工作组承诺不再修建)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过渡费的情况下,又违规修建的两栋大面积建筑.想在以后实施二次搬迁,为自己谋取私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现恳请凉山州政府,西昌市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按照合理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下达行政决定。为了不让国家财产收到重大损失,恳请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落实,只有严厉打击,才不会让这些利益熏心的人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您的留言已转交给相关机构进行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我镇海丰村没有陈*昌此人。因您提供信息不祥,我镇无法查实您所反映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经办人:付胜
联系电话:0834-3782162
承办单位:川兴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