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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拆迁未得到合理安置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9-05 10:27 待解释

领导你好!我婆婆原户籍在金堂县赵家镇石峰村,因只有她一个老人户籍在那里生活得不到照顾,所以我们响应相关合法的相关政策,以父母投靠子女合法政策在2017年把她的户迁入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十社,但是在2020年因27号地铁征收了我们的土地和房屋,现在准备给失地农民买社保了,新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却出了一个征地农转非安置对象人员界定的意见,说我婆婆不属于征地安置对象,根据(成委发2010.23号)文件第十一条:市外人员入户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市外人员到我市入户相关政策,凡按照相关政策迁入落户闪市外人员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还有川农业2015.21号文件里也提到坚持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我婆婆在原户籍是农业劳动者没有享受过任何安置与补偿,现在落户于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社区十社也是农业劳动者,我问一下领导她哪条不符合相关政策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都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9-07 16:11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斑竹园街道办事处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成都市新都区土地征收和批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新都区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对象人员界定的意见》的通知》(新土征办【2021】008号)文件中意见第二条第(三)款 原户籍不在本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投亲靠友方式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不属于征地农转非安置对象。
以上情况已当面告知于您。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

 

作者评价:不满意评价时间:2023-09-14 12:26

我婆婆是2017年以国家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是以法定取得成员资格的,所以我婆婆应该享受农转非安置,希望领导能重视,不要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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