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工程类的结果公示更正里面可以看到有很多外省建筑公司低价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这部分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最后只有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还对采购人计划造成了影响,请问是否对这些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附:相关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恳请省厅在后台查询调取或增加查询CA登录的IP地址等,一人持有多家公司CA参与工程类随机抽取的现场很多,请明察。
网友:
您好!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同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如您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