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政务网站上查阅到《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其中附件里的相关内容有部分疑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解答,谢谢。
该文件附件职责分工中第八十二条引用法律内容:“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职责部门为:“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责令改正及处罚;其中应由文广旅、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文化、广电、体育、旅游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由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对噪声污染行为产生主体实施责令改正。” 想咨询一下,根据该项条款,如果住宅公寓、宾馆酒店、商铺写字楼等进行的室内装修未按规定所产生的噪音,是否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责令改正及处罚?
来信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成都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针对以下四点情况,如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就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整改,公安部门实施处罚;如果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就由公安部门实施责令整改和处罚;如果在住宅内发生噪声污染问题,建议先由物业等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再由公安部门实施责令整改和处罚。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