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你好,这边想咨询一下双流区人才补贴申请的问题。成都市双流区的企业人才引进安家补贴和人才回引薪酬补贴的申请条件中提到“
劳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社保缴纳单位名称需保持一致”。想问一下如果目前劳动合同中的签订公司是集团母公司,社保缴纳单位是集团子公司,可否出具相关材料说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此满足此类条款认定?网上了解到其他省份的人才补贴申请也有过类似情况,它们都可以通过提交补充材料证明母子公司关系来满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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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人社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申请我区“人才回引薪酬补贴”和“人才安家补贴”,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据了解,您所在工作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你好,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劳动合同已经和母公司签订过了,目前双流所在单位是集团子公司,我想问的是是否可以参照外省通过出示相关材料说明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满足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的认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