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新繁街道渭水社区朗诗曜龙湾,物业公司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未经过业主的同意,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允许蔬菜售卖商家在小区内的公摊面积车位上建立自动贩卖机,侵犯了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业主,对此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并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是,物业公司却拒不执行业主的意愿,拒绝清退商家,使得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篇、《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未经业主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允许商家在小区内建立自动贩卖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我作为小区业主,请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拆除自动贩卖机,以恢复小区的正常秩序。
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事项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四)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经核实,曜龙湾小区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占用地面车位建自动售卖机,区住建局已督促物业企业对该自动售卖机进行撤离,物业企业回复预计下周内通知合作方进行撤离。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新都区工作支持与理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