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于2023年8月12日在成都红星美凯龙全球1号店抽奖得一张床垫,同中此奖的为另一户同小区邻居,在中奖的当日,对接人即说给你们一周时间考虑要不要床垫,但并未明确说明在一周之后必须要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对接人表示可以通过商场的内部销售渠道卖掉该床垫,后可抵消税款。现根据本人的调查结果,对接人区别对待2位中奖人士,另一位中奖人士于2023年8月19日晚21:35被对接人告知床垫已经卖掉,需要个人信息报税,并文字书面写明了由XXX代领。而于2023年8月20日18:00电话告知本人必须先提供个人信息并缴纳税款才可以后续帮我售卖,请问这不是区别对待是什么?同样的帮忙销售,对另一位中奖人士可以先售后抵,而对于本人却要求先缴纳税款而后才可以帮我售卖,并告知本人,“我帮你售卖是好心,出于责任心,你要怎么处理自己随便......你这么油盐不进,我都说了我可以帮你垫款,但是需要现在提供个人信息,你就应该接受;我并没有逼你缴纳税款。”请问这种处理事情的方法是商场授意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第五款之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由此可知,《税法》并未规定纳税人在取得偶然所得之后必须一周之内缴纳税款,而商场的对接人在对本人此番言语之后属于道德绑架的行为,因前期并未以书面约定的形式告知时效,且对他人的该事件处理与本人不一致。
现本人要求商家处理该事件应一视同仁,减少并消除对本人的精神折磨,还商界的公平秩序,感谢阅读并处理此次事件。
另:本人有另一户的聊天截图为证。还请公正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