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好!
本人向贵厅咨询几个关于房屋建设领域的问题,希望能得到公正、权威的回复。
一、关于违建,怎么区分是不是属于违建?哪种是违建?哪种不是违建?根据是什么?
二、个人在小区住宅楼屋顶修建花台种植绿化花草、菜园等是否属于违建?
三、小区架空部分归属于谁?开发商还是小区内的业主?是否有特殊约定则归属例外?国家对于架空归属的规定依据、法规是什么?
网友你好:
你提交的关于架空层归属有关问题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根据以上规定,架空层属于业主共用部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1日
相当不满意,第一、第二个问题都没有进行回复。第三条回答的也是耳熟能详所谓,问题的关键点、容易出现异议的都没做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