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泸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
辅警JF012334和JF012363违规执法和滥用职权
2023年8月15日20.25分我拨打122电话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举报,其中机动车(川QMU300)占用人行道挡住商铺大门,并影响左侧停车车辆出入和其他车辆通行,并要求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20.50分两名辅警到场,辅警JF012334认为涉事三车辆并不违法,未阻碍通行,并且质问我有什么权利处罚?稍后,其中一辆车主到场,辅警JF012334对违法车主说:“影响别个停车出入了哈,就是跟你说一哈,晚上还是考虑一哈大众的一个停车方式(未使用普通话,听不清其他的。”然后该车驶离。在我询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时,辅警JF012334对我回复了几个理由,理由一是本路段在晚上七点(八点)至第二天早上八点可以停车;理由二是涉事违法车辆不影响交通通行;理由三是处罚不是目的,需要温情执法。在沟通无效后我驶离现场。
一、两名辅警出勤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二、两名辅警是否具有认定违法行为事实,从而作出不处罚决定的权力?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辅警在处理本事件时首先未使用摄录设备。
(二)在我要求处罚时辅警JF012334问我,处罚依据是什么?(执勤执法人员不主动解释反而要求举报人阐明违法事实?)
(三)辅警JF012334与违法人沟通时明确说了“影响别个停车出入了哈”,辅警JF012334属于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未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三、辅警出警执法不规范;辅警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摄录设备;辅警无权对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辅警属于滥用职权等行为希望给出合理解释或者相应处罚。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回复。
网民朋友:
您好!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2023年8月15日晚上8时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接到您报警称在龙马潭区香林路海纳宾馆外人行道上的停车线内被其他车辆影响不能正常驶出。在您未提供违停车辆号牌的情况下,交警三大队派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处置。交警三大队两名辅警及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确实存在有一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停车线内的车辆正常出入,交警三大队辅警及时联系违停车辆车主,通知其立即到现场将违停车辆挪移。因是夜间时段,交警三大队辅警本着人性化的角度,所以未对当时违停的车辆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对此,交警三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已向您进行了解释。
针对处警辅警未按规定戴帽、未佩戴执法记录仪及未妥善处理该警情的相关情况,交警三大队将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对该辅警进行扣分扣款处理。
交警三大队工作人员于8月29日与您电话联系做了相关解释说明。
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