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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泸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辅警违规执法
2023-08-15 22: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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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泸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

辅警JF012334和JF012363违规执法和滥用职权

 

2023年8月15日20.25分我拨打122电话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举报,其中机动车(川QMU300)占用人行道挡住商铺大门,并影响左侧停车车辆出入和其他车辆通行,并要求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20.50分两名辅警到场,辅警JF012334认为涉事三车辆并不违法,未阻碍通行,并且质问我有什么权利处罚?稍后,其中一辆车主到场,辅警JF012334对违法车主说:“影响别个停车出入了哈,就是跟你说一哈,晚上还是考虑一哈大众的一个停车方式(未使用普通话,听不清其他的。”然后该车驶离。在我询问为什么不进行处罚时,辅警JF012334对我回复了几个理由,理由一是本路段在晚上七点(八点)至第二天早上八点可以停车;理由二是涉事违法车辆不影响交通通行;理由三是处罚不是目的,需要温情执法。在沟通无效后我驶离现场。

一、两名辅警出勤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职责行为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二、两名辅警是否具有认定违法行为事实,从而作出不处罚决定的权力?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辅警在处理本事件时首先未使用摄录设备。

(二)在我要求处罚时辅警JF012334问我,处罚依据是什么?(执勤执法人员不主动解释反而要求举报人阐明违法事实?)

(三)辅警JF012334与违法人沟通时明确说了“影响别个停车出入了哈”,辅警JF012334属于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未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三、辅警出警执法不规范;辅警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等摄录设备;辅警无权对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辅警属于滥用职权等行为希望给出合理解释或者相应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信访局
回复时间:2023-08-29 11:25:54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23-08-30 1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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