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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求助】君启关于尽快落实地下室停车场车位月租方案请求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xiaochufan1234  2023-08-15 12:58 已回复

尊敬的政府相关领导:

您们好!

中南华宇君启业主已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小区物业公司华宇第一太平戴维斯的《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见附件1)获知小区地下室停车场车位已达临停收费条件,中南华宇君启业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政府规章的规定,对《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相关内容提出疑问,并向领导提出以下请求:

疑问一:对于《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中的“君启名邸停车场的车位已达临停收费条件”表示疑问。

理由:中南华宇君启建筑性质为住宅,该小区地下室停车场属于住宅停车设施,临停收费的对象《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未明确,开发商也并未给出明确解释,根据社会常理可视作向社会开放。故小区地下室停车场若实行临停收费,属于“向社会开放住宅区停车设施”。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要、不影响住宅区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程序作出决定后,可以向社会开放住宅区停车设施,并依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其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在停车场投入运营前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二)场地使用权属材料、停车场设施设备清单;(三)机动车停车场所需要进行建筑设置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验收证明材料;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四)信息数据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进行实地勘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展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泊位动态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中南华宇君启的开发商及其物业管理机构并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展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泊位动态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实施临停收费的行为也并未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疑问二:对于《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中的收费标准表示疑问。

理由:《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并未明确说明中南华宇君启开发商已在物价局进行备案,中南华宇君启开发商也并未向中南华宇君启业主展示物价局的备案证明。并且中南华宇君启开发商并未取得物价局收费标准备案要求的《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中南华宇君启开发商关于中南华宇君启地下室的临停收费标准并未在物价局进行备案,故中南华宇君启业主对开发商的地下室临停收费标准的合理性表示怀疑。

《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收费标准第2条,明确说明“临停价为开发商根据片区的地理位置以及周边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定价来设定。”但是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应在物价局进行备案,且需提供《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书》、《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备案申请表,附收费成本测算依据》、《物业服务合同》。

疑问三:对地下室停车场没有月租方案即开始临时停车收费的合理性表示怀疑。

理由:没有月租方案即开始临时停车收费,临时停车收费对象将会是绝大多数业主,绝大多数业主将面临高昂的临时停车费用账单(最高可达1440元/月)或者向开发商支付9-11万元的“车位费”,《关于临停收费的温馨提示》并未明确车位月租方案的具体时间,若一直未明确车位月租方案的具体时间,就属于车位“只售不租”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故对地下室停车场没有月租方案即开始临时停车收费的合理性表示怀疑。

 

综上所述,中南华宇君启业主故向相关单位提出以下疑问和请求:

一、中南华宇君启的地下停车场临停收费是否按规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在停车场投入运营前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武侯区交通局)办理备案,请相关单位予以确认。

二、中南华宇君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请相关单位予以确认。

三、由于小区刚交付未满一年尚未成立业委会,请求相关单位督促小区物业单位组织全体业主根据规定对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否进行临停收费之事项进行表决。

四、中南华宇君启的地下室停车场,开发商是否可以没有月租方案并“只租不售”,请相关单位予以确认。

若中南华宇君启的地下停车场临停收费不满足第一、二条的事项,或第三条事项业主未表决通过,恳请相关单位停止中南华宇君启开发商的不法行为。若中南华宇君启的地下停车场临停收费满足第一、二条的事项,且第三条事项业主未表决通过,恳请有关单位督促其尽快制定合法合规的地下停车场月租方案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避免业主合法权益收到侵犯!

 

现业主特向贵方致函希望贵方及贵方相关领导务必审慎对待并积极妥善处理,业主在此期间对中南华宇君启开发商继续保留行使维权权利;若开发商在合理的时间内未给予全体业主书面答复,业主将继续行使维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采取申诉以及诉诸法律在内的权利。

特此函告!

 

中南华宇君启业主

 2023年8月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24 11:40

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我区已将您所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武侯区住建交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31 10:00

关于您反映停车费的问题,经了解,据物业公司表述,车位产权未出售,产权属于开发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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