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诉求:本人于2023年7月14日。本人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没有收到任何法院传票和法院邮寄的相关文书情况下,直接冻结了 我名下银行卡微信零钱,微信上预留留的信息(2023)川 1803 执保 13067 号,留下的电话08353222204,本人尝试多次电话联系,一直打不通,提示音:坐席忙,根据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必须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想请问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于我与新网银行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额1.3万元左右,是否属于情况紧急的范畴,不立即保全将会导致原告合法权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程度本人经过了解核实属于被四川新网银行批量保全的对象之一,本人认为名山区法院批量财产保全不审慎。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现身上已无分文,生活已无法保障。特在此投诉
本人在收到冻结信息之日起,曾多次向原告四川新网银行协商解决,对方态度一直都是推诿拖而不解决,并且态度强硬,蛮横,本人诉求:在保障本人基本的生活条件下,申请本金分12期还完
贵院已受理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803执保13067号】,本人认为:本人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姜堰市梁徐镇邢家村二组15号,系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赟的住所地在姜堰市,系姜堰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因此,原告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争议,必须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来解决。综上所述,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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