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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投诉】金堂文昌苑物业招标存在不公,政府一直拖着不回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8-11 19:38 已回复

竞争性磋商评标报告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文件,评标报告的公开透明性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公开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竞争性磋商评标报告作为政府信息的一种, 因此,依法申请公开金堂县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评标报告。

    同时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既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的金堂县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既综合评分明细规定:供应商2018年1月1日(含1日)以来,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0分。(注:提供单个业绩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单个业绩用户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为满意或者优秀)或履约情况良好等任何能证明该项业绩服务质量良好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不得分。)

     通过资格审核的7家物业服务企业中,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2023年8月3日(开标时间)备案公示在管项目分别为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7个在管项目、四川瑞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个在管项目、成都市谦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个在管项目、成都莘润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0个在管项目、成都汇富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信用信息、成都烽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个在管项目、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1个在管项目。

    故请求公开竞争性磋商评标报告及综合评分明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疑似存在业绩作假的企业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

以上是2023年8月4日的申请,到8月11日,依然在办理中未见回复!

 

 

同时根据2023年8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信息金堂县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瑞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2022年11月存在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当保持不得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由邛崃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其行政处罚,请问这和采购人中河路社区当初向群众向社会保证的,选一个业绩优秀,管理优秀的物业企业不相悖吗?

根据2023年8月4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信息金堂县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中标供应商为:四川瑞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2022年11月存在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由邛崃市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其行政处罚,采购法规定,中河路社区应根据符合实际情况采购需求,服务相等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人,可这样一个在人员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责的公司,怎么能为小区做好物业服务,这是消控室啊,消防安全失责,还能聘用他吗?请问这和采购人中河路社区当初向群众向社会保证的,选一个业绩优秀,管理优秀的物业企业不相悖吗?中河路社区的沈晓海书记却执意要选择这家企业,请问选择是你一个人说了算吗?进入候选的企业里,业绩相近,同时未受到行政处罚有的是,为啥偏偏要选一个在物业服务里存在重大失责的企业?这里面到底有没有利益输送!

 

同时作为中河路社区的居民,金堂县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XH-FZC-202307024)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本次文昌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中,以下要求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如下:

综合评分明细要求“供应商2018年1月1日(含1日)以来,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的得3分,本项最多得30分。注:提供单个业绩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单个业绩用户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为满意或者优秀)或履约情况良好等任何能证明该项业绩服务质量良好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鲜)章,否则不得分。

“文昌苑小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参数及相关规定内容。

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评分明细中存在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恳请金堂县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废除此次物业服务招标。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金堂县赵镇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16 11:36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反映的问题,金堂县赵镇街道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赵镇街道中和路社区文昌苑小区招投物业有关的问题, 赵镇街道中河路社区作为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招投标代理公司(四川众心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实施了“文昌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工作,关于您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疑问,中河路社区将督促第三方代理公司进行疑问解答;另中标企业的受罚问题已核查,确有其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理》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三)以及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中标企业于2022年11月8日被邛崃市消防消防救援大队作出0.16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且处罚已认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金堂县人民政府赵镇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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