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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无聊打酱油  2023-08-09 23:32 已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8项对此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100-150元人民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扣三分罚款100-150的处罚,可当地交警却仅批评教育,这种行为是否违背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枉顾国家法律的公正性?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28 15:45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队已收悉,在接到您的举报后,8月7日,我队经开中队立即通知当事驾驶人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该车驾驶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对他人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经过民警的批评警告教育,当事驾驶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7条第4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可处警告处罚。我队依法对当事驾驶人进行了警告处罚,不存在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感谢您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夹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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