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我方四名旅行者与成都传祺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7月31日-8月3日川西小环线旅游合同。合同金额共计7520元,司机餐费100元/天,四日餐费共计400元。合计7920元。
8月3日,成都传祺旅行社安排的司机在山路仅有两个车道的情况下,在弯道,不顾对方来车,超我们道前方的一辆大型油罐车,变道至对方道路,才与对方来车猛烈相撞。司机负全部责任,具有全责过错。在我们所有人都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全身多处的淤青,且眼镜等财产也发生了损坏。这是其一,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均受损。
其二,因为撞车,我们迫不得已更换了五辆车,从上木居-撞车点,撞车点-新都桥,新都桥-康定,康定-温江,温江-终点。每一趟的换车都并非无缝衔接,我们在换车处一直在不断的等待之中,每一辆车也并非舒适宽敞,我们在受伤的情况下,仍然被挤在各种不同的车子里,且其中也存在“野的”“黑车”的情况,我们的人身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上述情况我们的司机均知晓并承认。且当时旅行社也没有帮忙联系安排车辆,也没有关心我们的人身安全情况,存在过错。我们第四日的行程,被滞留在多处,一个景点都没去,所有的行程完全被耽误,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承担了司机第四天的餐饮费。
综上,旅行社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我方与贵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我方主张成都传祺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三倍的赔偿金,以及司机第四天的餐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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