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7.2行驶在”四川省G05京昆高速1696公里980米“被电子眼抓拍超速10%未达20%。然后缴纳了罚款200元。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3条之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未达20% 的且首次违反处警告,不罚款“。我7月2号属于首次违反,我申请撤销此处罚并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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