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3.7.2行驶在”四川省G05京昆高速1696公里980米“被电子眼抓拍超速10%未达20%。然后缴纳了罚款200元。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3条之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未达20% 的且首次违反处警告,不罚款“。我7月2号属于首次违反,我申请撤销此处罚并退还费用。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因超速违法行为被处罚,认为“超速未达20%且首次违反”应处警告,要求撤销罚款处罚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省内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且以往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经核查,您的车辆在此前存在一条交通违法记录,故不符合首违警告处罚的条件。
2023年8月8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已与您取得联系,对您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与解释。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