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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舞蹈室欺骗消费者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8-05 18:21 已回复

2023年7月7日,我与两位朋友共同在泸州市江阳区华升南路佳乐金街空中商铺3单元1504-1505的“DW dance studio高空新概念舞蹈中心”(以下简称DW舞蹈中心)买了舞蹈课程,三人共购买了70节课,共1400元钱。7月26日晚,杜*君和林*星上了一节课,后面就再没有去上过课,张*从缴费到现在未上课。7月29号DW舞蹈中心负责人在群里通知舞蹈室与另一家叫more dance的舞蹈室合并了,通知大家以后到more dance教室上课。首先,我们之所以购买DW舞蹈中心的服务,是看重了教学环境较为优异,学员较少,老师授课更为仔细。但现在让我们去的新学校人员极为拥挤,并且每次上课还需提前预约,需要抢课才有机会上课,与我们购买的服务内容不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现在DW舞蹈中心强行将我们驱赶到另外一个舞蹈学校,无疑是侵犯了我们的权益,
其次,DW舞蹈中心与more dance 合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给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我们在知晓两个舞蹈中心合并后无法提供原服务内容的第一时间就提出了抗议,要求DW舞蹈中心退还我们缴纳的学费,但DW舞蹈中心拒绝退钱并把我们移出了学员群,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除此之外,在我们三人向DW舞蹈中心报名缴费时,负责人并未告诉我们会与其他学校合并,合并后会改变上课地点,即其原本就没有给我们提供服务的想法,其接待我们只是为了给more dance提供客户,因此DW舞蹈中心属于欺诈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欺骗消费者权益,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现我三人要求DW中心退回学费并赔偿三倍费用5200元。
最后,DW舞蹈中心已经变卖了工作室的物品,舞蹈室已清空,无疑是跑路前的准备。DW舞蹈中心违约行为明显,侵犯权益行为明显,恳求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我三人追回学费并赔偿三倍损失,并对DW舞蹈中心的欺诈行为进行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信访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07 11:53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将转交相关单位调查核实,请耐心等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09 10:50

网民朋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被诉商家“DW dance studio高空新概念舞蹈中心”是泸州大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C265DF2L,公司法人:王明霞。投诉人杜女士、林女士、张女士3人于2023年7月7日花费1400元在商家处共同购买了70节课,在杜女士和林女士分别上了一节课后,商家因经营不善于7月29号左右闭店,现3名投诉人要求被诉商家退款。
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诉商家,被诉商家表示因经营不善已闭店,但为了不影响学员利益,已提前告知学员们,将他们转到同类型的同一栋楼的舞空舞蹈室(泸州舞空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继续进行学习。对于投诉人的退款诉求,商家表示已无退款能力,明确拒绝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我单位终止调解,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3080401号],并已告知投诉人可通过诉讼等其它法律途径解决诉求。
工作人员向舞空舞蹈室了解相关情况,舞空舞蹈室表示,泸州舞空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舞空舞蹈室)与泸州大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DW高空新概念舞蹈中心)是两家独立的公司,不存在合并的情况。舞空舞蹈室与被诉商家未签订协议,也未收取转让学员的相关费用,只是因为可以增加客源,所以才接收了这些学员,为其提供后续服务。
2023年8月7日我街道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投诉人表示已知晓。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华阳综合行政执法队,电话:0830-3700646。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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