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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眉山交管部门执法问题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8-04 11:34 已回复

眉山市一名驾驶人在收到违停短信提醒后仅四分钟内挪车,却仍然被罚款这引发了对交警执法合理性的质疑。

事情发生在2023430日下午眉山市东坡区大雅路的一小区门口的停车场。车主在停车场内未找到停车位,但考虑只是上楼几分钟放了东西就驾车离开。然而,就是这几分钟收到了一条交管部门发送的违停短信提醒。他立即意识到尽快挪车收到短信的四分钟后赶到车辆旁边发现没有任何交警在车辆附近执法只有一张罚单在车上

该车主通过眉山市12345手机12123app、联系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等多个渠道来求证为什么在停车场停车,收到提醒短信及时挪车后依然被罚款交管部门回复说因为是交通严管街但该车主可以提供卫星地图的照片,停车点为确实为停车场并非法律规定的主干道、辅道、盲道、加油站等一切禁止停车的地方

     车主感到非常不公平,他认为这样的执法做法严重违背了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

     所以提出了几个关键的观点。

     首先,违停短信提醒只是一种通知方式,不能单凭通知就认定驾驶人有故意违规的行为。根据法律原则,任何处罚都应该有明确的违规事实依据。交管部门拍照的gps定位是否显示该车主停车点不在停车场?

     其次,四分钟内的停车时间实在太短,不足以构成一次有效的停车行为。按照常理,驾驶人在接到通知后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回到车辆并移动车辆。短短四分钟内完成这些步骤是不现实的。

     此外,交警执法应该考虑到情节轻重和实际情况。如果驾驶人在接到通知后尽快移车,但由于交通拥堵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延误,那么罚款是不合理的。


     最后,该车主做了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眉山地区,所有有违停经历的车主100%表示,交管部门执法时都没有给出驾驶人挪车时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眉山市公安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8-07 11:33

市交警支队:一、反映人,你好。经交警部门核实,2023年4月30日16时11分,驾驶人将车牌号为粤TD21370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停放在眉州大道西二段。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地点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进行违停告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全程视频、图片资料可供查阅,反映人若对处罚有异议,可通过12123APP申请撤销、向眉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等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司法权利。二、反映人多次提到的10分钟挪车不被处罚措施,该措施的出台背景是为了更好服务保障群众安全顺畅出行,为服务当下偶尔出现的临时性、短时间内的应急违停情况。此类区域应该符合通过提醒能确保及时驶离并不会二次违停,且不会发生经常性同一车辆违停的区域内。临时停放的车辆要首先确保交通安全,不能影响正常通行的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此类区域一般泛指:是在设置有机非隔离栏,道路规划有主道,辅道等相对宽敞的情况下,比如驾驶人去银行、超市、公共卫生间等偶尔去的场所,且上诉场所周边道路符合上述安全情况(这种情况,交警根据现场实际安全情况做出判断,开展执法活动)。另外,按照公安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要求,将车辆停放在人行横道、黄色网格线、严管路段等情形的,在提醒告知的同时予以处罚,所以此项免罚便民举措并不适用于所有路段。同时,2022年6月5日为进一步加强眉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将眉山市主城区部分道路确定为道路交通秩序严管路段。反映人违停地点位于严管街,且属于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复杂区域,驾驶人也并非应急停放(截止目前该车在该地点已有2次违停记录),其违停行为已影响周边商铺正常经营、阻碍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通行安全,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故针对此情况,交警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纠。三、反映人反映违停地点在眉州大道西二段“众和铭座”停车场内,不受交警管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均属于交警部门管辖范围。故该区域属于交警管辖范围。 四、反映人欲通过反复投诉,利用自媒体对交管政策片面理解或断章取义的陈述,误导个别不明真相的群众对交管部门的执法发动舆情,以达到反映人违停不被罚的目的。对此交管部门为更好的服务更多的交通参与者,维护和确保人民群众的道路权益和交通安全,将依法依规严格公正公平开展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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