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成都探亲假如何规定的?外省的职工是否能享受探亲假?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反映的情况,金堂县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我们已于2023年8月4日上午11:00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您进行了解释,您表示了解。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您的意见建议,积极向上级反映,完善政策细节,并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相关解释工作。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