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在高新区办理医保转移接续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只能将外地的医保余额转移到成都医保,缴纳年限不能累积,在退休计算医保缴纳年限时不承认外地的缴纳年限。
2021年11月1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请问成都市的医保转移接续是否与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冲突?为什么21年的规定至今未落实?成都在吸引外地来蓉人才方面是否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0〕18号)第三条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入本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我市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满足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8月4日15时20分,与您联系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