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JGJ 100-2015的4.2.6规定:停车当量>1000为特大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数量≥3,物业制定的停车指引使得特大型车库的出入口仅为两个。
依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4.2.5第二条,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宜设置在统一城市道路上,开放的两个建筑基地出入口都在同一条道路上。
物业制定的停车指引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用途,且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咨询:1、业主要求物业停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将出入口恢复成原本符合·JGJ 100-2015的4.2.6规定规划建设的共有设施用途,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2、如果需要相应政府单位进行监督,应当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监管的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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