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们小区最近在召开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换届筹备组成立后,至今已超过6个月时间,并未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对此我们已多次向街道汇报,要求街道解散筹备组,但街道均已换届筹备组不适用此条法律规定而推诿。请问换届筹备组是否适用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此条并未规定6个的期限是适用于首届筹备组还是换届筹备组,如果适用,我们请求街道依法行使监督指导职权,发文解散已超期存在换届筹备组;如果不适用,若换届筹备组一直不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那么筹备组难道可以一直存在吗?我们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我们的业主大会何时才能召开?
网友你好: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换届筹备组六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是否自行解散”问题收悉,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换届小组存在两种情形。
1.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2.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