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户籍因为婚姻落于本村,且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母上户的子女是否直接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当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用时,随母上户的子女能否分得该土地补偿款?
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研究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 组织成员”的“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和“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均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议定的方式确认。您是否为您提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与该集体经济组织联系核实。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11时30分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以上情况,您对我局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