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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求助】新津普兴镇安置办区别对待安置村民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7-22 17:51 已回复

本人新津普兴山河村三组村民,于2013年搬入普兴徐家渡安置点(阳光搬迁当时不允许在原房屋地基重建)后结婚育有一子,配偶和儿子没有享受安置待遇,后多次向村委会 普兴镇府 安置办领导反应相应情况,得到答复为等土地占完后才享受安置待遇。到今日之前都这样说辞推诿,在此期间比我儿还小的娃娃都享受了安置待遇(安置于三期安置点),5期安置点还有外来安置村民,本镇村民居然被区别对待,还是欺负我这个没问化和不懂法的普通农村村民。而且今年新津兴义安置点搬迁多年享受安置待遇村民二胎新生儿都享受了安置待遇,所反应情况属实,无夸大虚假,望领导们能给娃娃一个住的地方,娃娃大了需要个单独房间,现在还和奶奶住一个房间,望领导们多多关心农村的村民现状谢谢各位领导们,给你们添麻烦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津区网信办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24 10:48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已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新津区普兴街道办事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26 16:50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普兴街道办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徐某、陈某陶、代某薇(继女)3人在2012年土地整理时享受阳光搬政策,分得徐家渡小区一套二、一套一房屋均在陈某陶名下。您和代某明两人在2003年结婚,代某明有一女代某薇随母入户。2008年您两人离婚,代某薇跟随其母,户口由2015年迁出本村(具体情况不详)。在2013年9月您另娶妻子牟某琴,于2014年入户,2015年新添儿子郑某轩。
您户(徐某、陈某陶、代某薇)在2012年土地整理时享受阳光搬政策搬迁于徐家渡小区,原房屋已拆除,实际居住在徐家渡小区20栋3单元一套二的房屋,另一套一房屋位于徐家渡小区4栋4单元现已出租。根据新津区安置相关文件规定,凡整户安置完毕后,新增人员均不能再享受安置政策。
我街办工作人员已与来话人做过现场沟通,告知其详细情况,其已知晓。

普兴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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