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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供水公司供水前未确认开发商自建部分是否合格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bingsyy1215  2023-07-19 18:44 已回复

7月19日,岷江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话和我联系并告知:“水厂作为供水企业只管供水,不管开发商自建部分是否验收合格”(我对通话进行了录音)


根据《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的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其设计、用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会同有关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因此,岷江自来水公司可以凌驾于《供水管理条例》之上,在未确定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的设计、用材、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前提下供水吗?目前该厂员工确认该厂在未了解开发商自建部分是否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供水,是否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提起行政处罚和罚款并勒令其整改?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是《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用户新建、改建、扩建的户内管道及其附属用水设施,其设计、用材、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会同有关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25 10:40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天府新区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26 16:56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天府新区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公园城市局、岷江水厂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开发商自建供水管道是否合规的情况,公园城市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您相关情况。
经调查,您居住的南湖国际社区原用地是商业性质,开发商当时申请的是总表计量,所以岷江水厂工作人员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的内容给您进行了回复,但回复用语有误。按照申请水表安装的规定,用户申请安装水表需提供相关资料,因2022年7月1日起,岷江水厂天府新区含(高新区中和片区)辖区范围内的自来水供水主体已变更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如需查询申请安装资料,请您到成都市自来水公司华阳营业厅(龙灯山路一段,华阳中学对面)查询,岷江水厂工作人员与您联系,就岷江水厂人员回复有误向您道歉,并告知您了解的以上相关情况,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以上情况于2023年7月25日告知您。

 

作者评价:满意评价时间:2023-07-27 21:08

感谢及时联系和回复,之前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过成都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大厅并通过大厅工作人员提供的档案负责人联系电话进行过沟通,但是,接通大厅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后,该档案负责人告知“已经不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且我重新联系大厅工作人员,大厅工作人员也告知大厅不负责档案管理,只能联系档案负责人电话解决我的问题。因此,到目前为止,没有找到申请安装资料。该需求已经与社区沟通,社区表示会请物业公司与水厂联系,约定具体时间面对面沟通和确认申请安装资料。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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