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区成立换届改选筹备组(换届小组)后,未能在六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改选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的规定,自行解散
你向问政四川提交的关于“换届筹备组六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是否自行解散”问题收悉,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换届小组存在两种情形。
1.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2.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例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