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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 建言】新增人口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7-18 07:41 已回复

领导你好 我家在泸州纳溪占了快10年,至今还没有交房,这10年我正常的依婚生育,请问新增人口有安置或者其它补助没,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24 14:57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新增人口问题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核实,因纳溪区生物发电厂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发布征地公告,同年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纳溪区天仙镇银罗村5社部分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涉及征拆您户的房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范围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确定,根据《办法》第三章“人员安置范围”第十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予以安置:(一)市、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被征收(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农村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二)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三)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后重新再读学生);(五)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法定抚养赡养、依法生育,并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和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八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员为本办法第十条人员,您户分别于2017年、2020年因生育新增户籍人员均不在户内,不属于《办法》可以享受房屋拆迁安置人员范围。
如您仍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征收股,咨询电话:0830—4281069。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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