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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投诉】关于超速10%-20%交通处罚的投诉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MIke123  2023-07-12 11:40 已回复

我于2023.06.12 07:58和2023.07.10行驶在”四川省G05京昆高速1696公里980米“被电子眼抓拍超速10%未达20%。后缴纳了6月12日的罚款200元。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3条之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未达20% 的且首次违反处警告,不罚款“。我6月12号属于首次违反,我申请撤销此处罚并退还费用。
关于两次在同一位置超速,我仔细核对了行车记录仪发现,该位置摄像机抓拍处并无明显标识提醒驾驶员此处限速多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所以我认为此处的交通抓拍设置不合理,请求撤销7月10日的处罚。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信访处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19 14:40

网友: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您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高速超速处罚的相关问题。2023年7月13日上午11时,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民警已与您取得联系,向您通报了核查结论,说明了该路段的测速标志、标牌设置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告知您此前因超速行为已被处罚,故此次超速行为不属于首次违反处警告的情形。
请您继续关注、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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