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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投诉】仁恒新房交付公摊面积缩水 崇州住建不受理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黃大河ོོ  2023-07-05 18:06 已回复

最近,购买位于崇州市仁恒·溪云居二期商品住宅房业主,在收房后发现,实测建筑面积总共减少6-10平方米不等。开发商以购房合同中约定以套内面积计价为由,拒绝予以补偿,并就面积缩水问题不给予任何说明及告知义务。
根据全国多地该类面积缩水纠纷法院判决,虽然购房合同约定以套内面积计价,但公摊面积缩水也令购房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该楼盘多位业主通过崇州市住建局进行投诉并递交了“实名举报信”。但令人诧异的是,崇州市住建局不仅对各渠道投诉基本上无任何回应,甚至包括业主于2022年11月11日委托律师送出的实名举报信,也未进行回复。按相关规定,此类实名举报信必须在15个工作日进行答复。
由此,该项目业主向温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崇州市住建局行政不作为。该案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并于2023年7月4日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宣判判决结果。
针对崇州住建行政不作为及仁恒商品房的欺诈销售,希望得到主流权威媒体关注,并公平公开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真正督促当地住建部门,不要懒政惰政,真正实现“阳光政务”!
望回复为盼,谢谢!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崇州市住建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10 14:50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崇州市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经查,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第五章、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中,已对房屋面积出现差异时的处理方式予以约定,建议您们双方按约定履行。 我局已责令开发企业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如您们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还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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