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东是上马北街15号院1栋的怡香园面馆那栋楼,首先她是私自租房,房屋是改建的对外出租,然后就是私自乱收水电费,她个人的言行举止也影响绵阳的市容市貌。根据电力法六十六天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整治这种社会恶习,严惩这种无良房东。
市民:
您好!您反映“无良房东收我高额水电费”的诉求已收悉,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2日中午,我局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及时与您
和被投诉方取得联系,并就相关具体事项进一步调查了解后得知,1.您承租房屋属于上马社区的自建房,水电均系一幢一终端表,被投诉方按转供水电方式收取每个租户的水电费用);2.所承租房屋系被投诉人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3.承租时双方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
规定签订租赁合同;4.您虽有提供承租期间向被投诉方支付水电费用的转款记录,但您和被投诉人均无法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您所缴纳水电费对应的使用吨/度数明细,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确凿判定被投诉人收取高额加价水电费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意见
1.您反映的被投诉人“乱收水电费”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已将该违法线索进行案源登记(登记号:20230718),做进一步核查;2.同时,鉴于目前部分无法实现一租户一入户终端表的自建房租赁中,确有存在难以明晰的转供电矛盾纠纷,加之您在签订租赁合同和水电费支付中缺乏一定的自我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不能为本案提供对应事实的证据资料,我局将积极组织您和被投诉人面对面调解,积极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3.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象,我局将以函的形式,向相关供电、社区、住建等部门、以及律师、房屋租赁专委会、市场监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反馈,组织协调,共同商讨化解上述矛盾的路径。
三、建议意见
1.如您后续能提供投诉人收取高额加价水电费的补证资料,请及时跟我们取得联系,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2.就您被投诉方“私自租房”问题,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您先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咨询电话:0816-6336162),依法提出追究被投诉人相应法律责任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