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四川省人民医院眼科门诊不让我带走我的眼科门诊检查报告原件。之前在省医院眼科门诊做了检查,然后配了RGP眼镜,配此眼镜时,眼科门诊的医生拿走了我的眼科门诊检查报告原件,并且不原意退还。《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条之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我从未同意他们给我保管我的检查报告原件。并且省医院的人也给不出理由,一会儿说医院规定,问他们是医院哪一条规定,他们说不出来;一会儿又搬出国家对住院病历的管理规定,但这是门诊;一会儿又说为了复查,但复查我可以自己带去。请相关部门帮我处理一下这件事,我要求省医院把我的门诊检查报告退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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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收到您的来信我委立即转省人民医院核实处理,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省人民医院核实调查答复如下:
患者于2018年8月28日在我院验配RGP,根据硬镜验配相关管理条约建议,初始检查资料应存放于我院病例库,患者于2018年10月7日前来复查眼部正常,2019年4月24日电话回访已停戴。2023年3月患者打电话前来咨询要拿走原始检查资料,科室与其协商后,患者家属于2023年7月拿走初始检查资料(地形图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