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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投诉】中建三局锦澜壹号项目虚假宣传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6-28 16:58 已回复

本人与中建三局华苑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中建锦澜壹号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其开发的中建锦澜壹号府项目该商品房。

开发商针对该商品房类似户型有样板间,本人是被样板间吸引才选择购买该商品房,但本人于2023年4月1日与中建锦澜壹号府项目物业单位(中海物业)工作人员候加宇沟通时,其明确表示:

1、负一楼车库不允许像样板间一样封墙;

2、夹层楼板不允许像样板间一样破板;

3、花园不允许像样板间一样隔墙(有微信聊天记录,已公证)。  

之后本人分别与销售人员和销售经理夏春明进行了微信及当面沟通,其表示不能书面承诺像样板间一样装修,但已沟通了物管单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风险由我们承担,如我们不愿承担可以“找关系”退房退款。

该商品房样板间是将车库与房产打通使用,这是该商品房的一个特色,也是吸引本人购买的最大因素,本人于4月24日前后多次与贵司沟通确认,销售经理夏春明回复5月初车库开盘,本人表示要与车库一并签约,如不能与车库签约,那该商品房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实际销售价值,销售经理夏春明给本人微信回复为这个延期签约他无法做决定,公司会按流程发催告函等,如果我认为有风险,让我可以暂时退掉,但退房退款仍需要我“找中建三局的关系”(有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已公证)),否则将扣款等。

5月中旬,销售人员告知我们车库暂不开盘,本人仍明确表示暂没有退房打算,但随后本人接到贵司发来的催告函。

综上所述,该商品房不能按照样板间一样使用,如想按样板间使用则要冒违规搭建的风险,且不能像样板间一样将车库同时买入使用,未来存在车库买不到或者高价的风险,因此,导致我们无法继续履行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

另外本人再三跟其销售人员微信书面确认,如果按样板间改造得不到书面承诺,我们将退房,且不算我们违约,得到其销售人员认可,结果现在我们要退房,给本人回复要扣违约金,同时,完全摆烂,说他解决不了,也不给我们能解决的人的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认购书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其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而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属于违约。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

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请政府做主:

1、解除本人与开发商签订的《中建锦澜壹号府商品房认购书》;

2、返还定金。

3、本人没关系是不是央企就店大欺客,置之不理,沟通无门了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管委会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6-30 10:47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05 17:07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中建锦澜壹号二期房屋质量差、绿化景观差相关问题。2023年6月21日,中和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在项目为开发公司和购房人代表搭建沟通平台,就部分公区品质提升和园林绿化提升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开发公司表示购房人反映的公区大堂、楼梯间、地下室等区域参照前期销售展示效果施工。若公区品质和园林绿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建议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未约定,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我局将持续督促开发公司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沟通解释,回应购房人关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关于您要求退房退款事宜,因退房退款问题属民事纠纷,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建议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公园城市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30日14时48分至6月30日15时30分与购房人叶先生、黄女士、骆女士、高女士、刘女士电话联系,其表示知晓,并愿意将相关情况转告给其他购房人。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7-11 15:03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实,部门已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如业主有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及时向部门提供,将依法依规展开调查。
如有疑问或其他需要可联系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王老师 刘老师,联系电话:028-68769537 028-65730329)。
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6月27日13时30分将调查回复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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