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一家成都本地企业,想向税务部门咨询一个税务问题。
我们与重庆市某建筑公司签署了货物供应合同,合同总价120万,合同约定在建筑公司付款前我们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我们已经开具了80万发票,但是目前建筑公司仅支付了50万,还欠我们70万货款未支付,并且建筑公司明确告知目前没有资金。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先将剩余40万发票开具给建筑公司。开了之后建筑公司明显不付钱,不开他们又会说我们没开票,陷入两难。
留言人: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目前承办单位正在处理,后续我们将再次回复办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并持续关注平台回复。
来话(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你公司与重庆市某建筑公司签署货物供应合同,在该公司购买货物并支付款项时,你公司应当开具发票。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6月28日11点50分电话与您联系,您表示满意。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