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根据成都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统计类目包括“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请问在劳动法“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的“职工月平均标准”适用上述哪一类目标准?作为非私营企业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裁员时在经济性补偿中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谢谢,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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