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根据成都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统计类目包括“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请问在劳动法“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的“职工月平均标准”适用上述哪一类目标准?作为非私营企业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裁员时在经济性补偿中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谢谢,盼回复!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劳动关系和仲裁调解处处理,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过了解得知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成都统计局那条数据作为标准。目前以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该法条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06月27日上午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成都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