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在四川祥运腾辉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从事设备安转维修工程师职位,自2023年2月开始四川祥运腾辉科技有限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公司前三个月工资为试用期薪资3000元,第四个月转正工资为4000元,所以公司需从本人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薪资扣出已发放的薪资还需补偿本人2×3000+4000+2000=12000元,根据劳动法公司与本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则需要双倍赔偿离职经济补偿金为4000元,以及拖欠15天的工资2000元,总计12000+4000+2000=18000元,例外公司还需要补缴本人五个月的社保!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反映的情况,金堂县人社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9时25分通过电话(028-60502988)与您联系,确认您的诉求与工单内容基本一致。
二、处理情况及下一步措施
经与您沟通了解,您表示您所反映的问题已处理。
三、沟通情况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我局公开投诉电话:028-84932055。028-60502988金堂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稽核部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