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起冲突,导致了认定了工亡却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亡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执行川府发的意见为由,拒绝工亡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川府发意见之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起冲突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效力高于川府发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这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绝非无事生非,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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