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姐姐是智力障碍,在领低保,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计算纳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可否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以2000元/月进行扣除?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然而,若兄弟姐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无法进行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进行分摊这一法律行为,分摊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剩余1000余元分摊额度不具有被其他兄弟姐妹分摊可能性,违背立法本意;三是此类家庭往往承担更为艰难经济生活,以更少额度进行分摊违背人情。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父母有两个子女,其中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否由另一方填报2000元赡养父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按照您所述情况,不能由一方填报2000元赡养父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若您仍有疑问,可拨打乐山市税务局所得税科0833-2156323电话咨询。谢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