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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求助】税务来源:问政四川 网友:问政网友  2023-06-13 17:42 已回复

本人就职于四川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营业部,签署劳务合同方是中智四川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属于劳务派遣。
工作性质是为客户办理车险,手续费是由业务人员垫付,转给客户,不属于业务员工资收入。但是垫付费用,以工资收入的方式,打给业务员,税务机关以此为证扣除相应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我所缴纳的一部分税款,不属于我的工资应扣除的税款。也就是我的收入总额19万,至少有9万,只是通过我的银行卡走账,不属于我的工资,相应的税也不应该公民承担。请组织核实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成都市税务局来源:问政四川 回复时间:2023-06-16 15:00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金牛区税务局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我局工作人员与四川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营业部核实,按财税〔2018〕164号文的要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该公司严格执行了该政策进行扣缴,并为其减除了费用和展业成本合计45%,符合政策要求。
以上内容于2023年6月16日14:20告知了您,您表示知悉与理解。
成都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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