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且德阳除绵竹以外的县市区再次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均为3个月,而绵竹市却要求再次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请问绵竹人社此项要求是否合理?
同志您好!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07]7号)第十三条: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至6个月。为充分了解招录人员的各项情况,我市对再次参加工作的一直执行的6个月试用期,招录人员也可在试用期内考虑清楚是否愿意聘用在考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