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就婚假延长相关事宜之前已咨询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目前四川婚假在全国范围内都属于时间过短,不符合现在年轻人结婚实际,同时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回复说,此事他们也多次向省卫健委提出建议,希望延长时间,通过卫健委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延长婚假时间后,他们才好做出相关的保障。但是卫健委截止目前未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婚假做出明文规定。
同时经查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我们现在都在提川渝一体化,为什么都是川渝地区,重庆就可以婚假15天。再参考四川周围省份,如云南在《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甘肃在《甘肃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中明文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日”。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四川实际上大部分单位一直在执行婚假只有3天的规定。虽有《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但是没有条例明文规定下来,实际上根本执行不了5天,都是3天。
此外,就婚假延长问题,经过搜索相关政府投诉平台,此问题已存在多年,并且一直未有新的延长婚假相关政策出台。
综上所述,一是结合四川周边省市的情况,四川的婚假时间明显最短,不符合人民群众实际要求;二是就人民群众关心的婚假问题,多年前就一直有群众反映,但一直未进行延长;三是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也就此事回复说向卫健委提了建议。
就婚假延长问题何时才能落到实处,还请给广大四川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您好,来信收悉。您来信提出的建言已转相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温度、更高水平的卫生健康服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好!感谢您对四川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省婚假不是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的,因此,没有将婚假相关规定纳入《条例》修订的内容。您关于将延长婚假写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次修订《条例》时,积极会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将其纳入修改建议。
一是,为何我省在之前并未将婚假纳入《条例》中,是我省《条例》不符合规定?还是他省《条例》不符合规定?二是,若我省婚假不不是由《条例》规定,那为何下一次修订中又考虑将其纳入《条例》?三是,何时才修订下一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