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购入了一张V9健身东方希望天祥广场店的健身卡。
后续由于口罩原因,健身房长期闭店,没有去健身,丢失的时间也未对我进行补偿(如加时长或退费等)。
全面放开后,我搬家了,离原来的店很远,因此想要转卡或退卡,他们的工作人员直接回复我说不行,并未给出任何依据。
第一点,健身房未对闭店期间进行赔偿,违反了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点,参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参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年卡、季卡等记名预付凭证,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因预付凭证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消费者若因个人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凭证的,经营者当不得对相应转让行为收取转让手续费。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附件为我的健身卡项、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其他地区的类似案例处理。
本人诉求:退卡退费。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高新区正在进行核实处理,请您耐心等待。待正式结果出来后,我们将再次对您的诉求进行回复。
来信人:
您好!谢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由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街道工作人员电话沟通该商家,明确告知商家要尽快主动联系您对退费事宜进行协商,建议您与该商家保持联系,关注后续情况;
2.对预付式消费,在付款前务必万分谨慎、应理性避免冲动消费;
3.街道行业业务部门和社区无强制执法权,如后续需矛盾纠纷调解或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可联系属地社区法律援助寻求帮助,也可采取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以上情况已于2023年6月12日10时08分,与您联系告知。